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暴力抗法与非暴力抗法

 

所谓暴力抗法就是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,行政相对人以暴力、威胁等办法阻碍、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。

我们在工作当中,一般遇到的情况有3类:

1、单一对抗。主要是一些外来流动人员、“两劳”释放人员、下岗职工,甚至还有一些有钱有背景的个体私营业主或者老板。

2、多人或群体对抗。对抗者抱着“法不责众”的顽固心理,情况比较复杂,稍有不甚,可能引发重大事件的发生。

3、利用弱势群体进行对抗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:老人、儿童、妇女、残疾人等。此种对抗者常常利用广大市民的同情心,大呼“城管打人了”“残疾人怎么就不干净”等,虚造声势。在“伸张正义”时利用各种手段对执法者进行暴力侵犯。某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只看到了个别片段,盲目对弱势群体抱有同情心,对执法造成了较大的阻力。

在法律适用方面,抗法行为人一旦使用暴力进行抗法就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7条之规定,构成了妨害公务罪,此限于给执法人员造成轻伤。若给执法人员造成重伤或死亡,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直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。

而相对于暴力执法的非暴力执法,是未采取暴力或威胁,拒绝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。

在工作当中,一般遇到的情况有:

1、拒不接受处罚并辱骂执法人员。

2、非暴力阻碍执法人员行使暂扣、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。

3、煽动群众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。

4、在执法机关办公地点无理取闹致使执法机关无法正常办公。

在法律适用方面,如果是当事人因一时个人利益观失衡引起的情绪失控,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,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能即时停止抗法行为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“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”

从上述两个概念的分析看来,非暴力抗法属扰乱公共秩序,不构成刑事犯罪,而暴力抗法就属于刑事犯罪。但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其中包括程序合法(出示证件,2人以上执法等)和实体合法(适用法律正确等)。所以,作为一个执法人员,如果想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话,首先要自己做到以法律为准绳。

分类: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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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008-05-10 22:08